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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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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商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可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内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记分管理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纠正或处罚同步执行。

第三条 记分方法 
  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一次监督检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二)一次行政处罚中某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三)多次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四条 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网店开设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告知和复核
  公司设立监察小组为生产经营者实施记分,告知违法违规行为所记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
  商品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记分的监察小组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监察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监察小组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六条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通过考核的处理
  商品生产经营负责人、商品安全管理人员、商品安全质量授权人等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后未取得合格证明的,监察小组可以将该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累计记分情况和商品安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在网站公示。
第七条  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
  商监管部门对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商品生产经营者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信用等级自动上升一级,记入商品安全红名单榜;
  (二)商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监察小组通过网站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条 记分的消除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
  (一)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商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其负责人、商品安全管理人员、商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及相关人员已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第九条 记分查询
  监察小组提供商品生产经营者查询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情况。
第十条 纳入信用管理
  商品监管小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纳入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记入商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商品安全信息维护与督查。

第十一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店主。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可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内蒙古可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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